智能锁工程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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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制定什么样的合同,都要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思考,合同的签订也意味着有了法律的加持,对于合作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以下是好文笔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智能锁工程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

智能锁工程合同6篇

智能锁工程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开发建设的长兴滨河国际智能化系统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事宜,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本合同具体条款明确如下:

一、工程内容:

1、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2、周界报警系统;

3、彩色可视对讲系统;

4、电子巡更系统;

5、智能家居(含燃气报警、家庭sos求救);

6、ups电源、机房防雷、防静电等;

7、背景音乐系统;

8、停车管理系统;

9、电话网络及电视系统;(由弱电井到住户智能箱)

10、室外智能化管线;

11、led电子公告系统;

12、户内电梯召唤;

13、智能一卡通系统(单元门、电梯、汽车库道闸、信报箱等)。

二、材料和施工质量要求:

1、严格按照20xx.5.26《滨河国际智能化报价表》和《滨河国际智能化设计方案》要求组织施工;

2、符合产品原厂家出品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xx的要求。

3、乙方必须保证滨河国际大厦工程智能一卡通系统的兼容性。

4、所有材料必须符合投标预算书中的品牌和生产厂家,进场后经监理和甲方验收,确认后方可使用。

三:承包形式:本智能化工程由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形式承包施工,按乙方设计图纸、投标方案的要求施工,预埋管线价格、数量固定,不作调整。材料、设备按照乙方投标报价单固定单价,具体安装数量根据甲方要求实施;安装时,乙方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安装材料、设备型号、数量,待甲方确定后方可采购。

四、乙方提供的产品品牌、技术标准:

1、产品品牌、技术标准:按乙方提供的 20xx.5.26《滨河国际智能化报价表》和《滨河国际智能化系统设计方案》所选定的产品品牌、生产厂家、技术要求为准;

2、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理解甲方智能化设计要求,智能化方案必须满足施工图纸、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甲方宣传单页的要求;

3、由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比较快,原方案的产品型号不再生产,可用原型号的升级型号代替或高于原设备性能的产品(必需经甲方同意)替代,替代品价格高于原型号价格,乙方以原型号价格结算。

4、因甲方原因需要变更部分材料、设备品牌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材料、设备价格双方协商解决。

5、乙方承诺终身免费提供本工程系统的升级和技术支持,在质量保修期外,如需上门服务,收取材料成本费。 五、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甲方提供仓库一间。

2)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

2、乙方职责:

1)、乙方进场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施工顺利开展。提供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机械设备生产许可合格证、特殊工种作业证等上报监理、甲方审核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乙方按设计图纸、文件及相关规范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甲方审批。

3)、按设计文件,变更联系单、规范、操作规程严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所需资料由乙方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乙方应向相关单位提交符合其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总包单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5)、提供智能化蓝图六份。

6)、乙方施工人员住宿自行解决。

六、工程期限:

工程完成期限:根据总包方的进度计划,满足总包方的整体工程进度。按照总包竣工日期完成智能化工程。非不可抗拒或甲方原因,工期不得延误。

七、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所有设备正常试运行30天后,由乙方书面通知监理和甲方,并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由监理、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由监理、甲方向乙方签发《工程验收合格确认书》。

2.满足竣工备案验收。

八、工程合同造价、付款方式:

1、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

2、付款方式:

1)室内粉刷全部完成支付暂定总价的20%;

2)主要设备到场后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支付暂定总价的35%;扣除总包配合费2%,实际支付总价的33%;

3)所有设备正常运行30天后,由监理、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由监理、甲方向乙方签发《工程验收合格确认书》,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4)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扣除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后返还。

3、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交甲方审核后支付工程款。

4、智能化工程由甲方指定分包给乙方,纳入总包管理。总包配套服务费为本分包工程暂定总价的2%,由甲方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通过甲方、监理验收后)代扣,总包方不再收取乙方的任何其他费用。

5、因部分非乙方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下列方法计算:合同中已有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单价增减;新增加工程内容:由乙方提出单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记取材料费。

九、履约保证金

1、乙方承诺为确保甲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卫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方的有关制度,自愿交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金额为暂定总价的5% 。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并以甲方收到保证金后出具的收据为准,保证金于合同签订后,队伍进场施工前一次性交清,待乙方承包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全部退还。

2、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或由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同意除在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受到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罚款外,还同意将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及赔偿之费用。

十、售后服务:

1、乙方提供的产品使用后六个月免费包换,一年内免费包修。一年质保期内,要求乙方对所有产品、设备的所有配件除人为因素损坏外免费保修或更换。保修期内,所有产品、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均为上门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同一配件经两次维修之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时,乙方需免费更换。

2、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期满后,乙方按合同履行了保修义务,甲方返还乙方质量保修金(若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则由甲方另行指定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间,出现施工原因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超过质量保修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乙方支付。

十一、其他

1. 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后经检验、检测发现为冒牌产品,将对乙方处以此材料、设备总价双倍的罚款。

2.乙方须按监理单位和甲方的指示,指派一高级管理人员常驻现场,出席现场会议、与其他单位进行配合、沟通等,并指导现场工作,必须服从监理单位和总包方的管理。如管理人员不在现场,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元/日的罚款。罚款金额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甲方有权调换乙方不称职的现场管理人员。

3.由乙方负责完成对该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工作,根据施工过程的具体情况, 使该方案更加科学、严谨、实用,在甲方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适当修改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报甲方批准。

4.进场后乙方必须与总包方签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等,接受总包在 进度、安全、质量上的统一管理。总包单位有权对乙方进度、安全、质量存在的 问题进行处罚,罚款金额由甲方从工程进度款中代扣除。

5.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相关人员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 督,并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与意见通过可行性分析后以予采纳。

6.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要求时间开工或竣工验收,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工程,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无条件将工程返修至合格。

7. 乙方进场后必须确保员工和第三方人员的人生安全。按相应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同时按照总包方所下达的分包单位现场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执行。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一切意外事故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如乙方擅自转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保证金。

9.按规定所需复试检测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送检,并承担检测费用,检测费已含在工程总价中。

10.主要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涨、降价,单价都不作调整。

11.所有智能化验收手续(含资料、竣工图)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必须在工程申报竣工前14天,向总包方提交不少于4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协助总包方做好竣工备案手续,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必须符合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同时向甲方提交一套完整的设备使用清单、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12. 乙方负责无偿提供甲方人员智能化设备操作培训,直至甲方操作人员能独立操作。

十二、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智能锁工程合同篇2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乙方参加了甲方组织的智能化一期项目招标并成为中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鉴于乙方拟承担施工,并接受了甲方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招标要求,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组成和解释顺序:

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和解释顺序如下:

1、补充协议条款、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2、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根据施工图所作的材料明细及报价)。

3、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投标文件、甲方招标过程往来的函件。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经过承包人二次设计的智能化系统施工图、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施工方面的规范、标准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本合同乙方每页都必须加盖公章,表示其对该页内容的全部认同。

第二条: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四条:合同份数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至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付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及违约条款仍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在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年月日:

智能锁工程合同篇3

为控制__________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有线电视安装工程的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经绵竹市广播电视局批准,__________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在绵竹市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国内施工单位前来参加投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中标施工单位。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__________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在绵竹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网络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

1.2 工程名称:有线电视安装工程。

1.3 建设地点:绵竹市区域内。

1.4 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1.5 招标工程项目所涉及的设计标准、规范,产品标准、规范,工程标准、规范,验收标准、规范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

?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1999);

?有线电视系统测量方法》(gy/t 121-1995);

?有线电视系统干线放大器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gy/t 124-1995);

?有线电视用光缆入网技术条件》(gy/t 130-1998);

?有线电视系统物理发泡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gy/t 135-1998);

?有线电视系统用分支器和分配器(5~1 000 mhz)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gy/t 137-1999);

?有线电视系统用无源混合器(5~1 000 mhz)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gy/t 138-1999);

?有线电视系统电视解调器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gy/t 139-1999);

?有线电视系统输出口(5~1 000 mhz)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gy/t 140-1999);

?有线电视系统调幅激光发送机和接收机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gy/t 143-20xx );

__________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有线电视网络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1.6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质量、工期及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报出自已的工程施工人工定额。

2.招标范围:德阳市区域内有能力承担有线电视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

3.资质条件及相关要求

3.1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称投标单位)至少须满足以下要求。

(1)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了工商注册,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如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统一格式)。

(2)承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等规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职业道德;

(3)具有有线电视系统或电气工程施工资质。

(4)具有广播电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1名以上,有特种行业上岗证的人员3名以上。

3.2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以建设部颁发的新资质为准)

(2)广播电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特种行业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4.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购买标书、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报名,投标日期,招标文件的递交:

报名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投标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签署人的印鉴及投标单位的公章。封皮上应注明投标单位名称。

6.开标、评标时间及方式,中标依据和通知:

开标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评标结束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开标、评标方式:由绵竹广播电视局、__________网络公司相关人员参加公开开标,审查证书,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进行评标,定标工作。

中标依据及通知:本工程评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工程质量优良,工期适当,标价合理,社会信誉好,最低标价的投报单位不一定中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评定结束后五日内,__________网络公司将通过有效方式将中标通知书送发给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在一个月内签订绵竹市有线电视线路工程施工合同。

7.其他:

本招标方承诺,本招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改变原定招标文件内容,否则,将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损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费参加投标准备工作和投标,投标书(即标函)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必须加盖单位和代表人的印鉴。投标书必须密封,不得逾期寄达。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或更改。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由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可诉诸法院。

建设单位:__________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绵竹市通汇路____号

联系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智能锁工程合同篇4

甲方(发包人):_____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参照《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修订稿)中相关标准,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经邀请招标,依据乙方提交的_________花园智能化系统投标文件(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表),并在双方研究、讨论最后确认的设计文件(同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确定由乙方对本工程实行总承包(系统集成)。

为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

1)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包括:闭路监控子系统、可视对讲子系统、周界防范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家庭安防子系统、一卡通管理子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小区局域网系统、背景音乐子系统、物业管理子系统、设备控制子系统、信息发布子系统、视频点播子系统、网站发布系统。

2)本次合同未涉及_________小区样板房智能化演示系统和单列的智能化演示系统(模拟展板),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3)本次工程建设包括很多可选项目或设备(可建设、可不建设),可选项目或设备如需要建设则作为增项工程进行,双方另外单独结算,补签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可选项目或设备包括:闭路监控系统中的远程监控中心、一卡通系统中消费系统、服务器、背景音乐子系统中节目定时器/报警信号发生器、电子巡更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统中的红外发射器、家电控制继电器、无线遥控器、无线接收器等。

4)还有部分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是本智能化系统工程有机构成部分,不可缺,由甲方负责采购。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包括:机房子系统、卡座广播系统。

5)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一卡通子系统中的智能卡是必选项目,因为价格、型号、印刷不确定,未包含在总报价中,需要另外签订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二部分 工程承包范围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承包内容同招标文件,设计要求及工程地质情况,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第三部分 合同总额、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组成

3.合同总额及承包方式

3.1 合同总额(或者称为工程总造价)即委托乙方建设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全部子系统所签订合同总额之和,总额为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元整)。

3.2 承包方式: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进行总承包。

3.3 特别说明

1)在本次智能化系统建设中,所有子系统中所涉及的顾地牌pvc管价格均由甲方提供,若价格发生变化,以最终价格为准,补差价(如单价高于合同价,甲方补高出部分差价)。

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虑智能化系统工程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室外电信干线管道2孔___80pvc管道。

3)合同中有不可预见因素,若发生增减项,双方补签增、减项合同,一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组成合同的文件

4.1 本合同

4.2 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招标书

4.3 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解决方案书

4.4 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清单及报价

4.5 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4.6 中标通知书

4.7 图纸

4.8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部分 词语定义

5.词语定义

5.1 甲方(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2 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3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4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5.6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7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5.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5.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5.1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5.1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1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1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1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5.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1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5.1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5.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部分 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1 根据工期定额及使用需要,确定本工程总工期为________日历天(公历日)。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一次预埋随土建;二次预埋及安装调试随装修)。

6.2 进度计划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5日内做出工程项目计划书、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书(已提供),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2)承包人(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在_________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承包人必须配合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7.开工及延期开工

7.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工期延误

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图纸;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由于土建或相关联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不可抗力;

9)双方协商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 承包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工程竣工

10.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第六部分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1.工程师权利与义务

11.1 如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11.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_________(其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5 除本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1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2.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12.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12.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2.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3.项目经理

13.1 项目经理的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13.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3.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3.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4.甲方责任

14.1 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提供智能化系统公用管道、提供中心机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在承包方开工前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工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开工前向乙方(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园区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开工前完成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组织承包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乙方(承包人)与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并指派专人负责;

9)向乙方(承包人)免费提供器材保管库房;

10)向乙方(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14.2 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乙方(承包人)工作

15.1 乙方责任:

1)施工前将相关的设计、施工组织方案送甲方审查;

2)向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工程器材进场未交给甲方(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管,在承包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出资维修;如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损坏,由发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15.2 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第七部分 质量和检验

16.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其中pvc管由发包人统一报验);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施工组织方案书中相关标准为依据。另:因园区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室外电信干线管道2孔pvc管道,验收时主干路由以甲方提供的基础为验收依据,其余以电信部门规范为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检查和返工

17.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7.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7.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8.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8.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9.重新检验

如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验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如承包人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发包人未进行验收,或发包人已进行验收而要求重新验收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与此同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八部分 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九部分 付款方式及工程量计算

23.付款方式

23.1 本工程实行工程总费用包干,无预付款,每月按照经核实的工程实际进度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已完实际工程量的95%,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下的5%款。

23.2 工程因甲方原因进行重大调整(重大调整条款双方另行约定)所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时调整支付。

24.工程量的计量

24.1 承包人在每月的28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十部分 工程变更

25.工程设计变更

25.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重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5.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6.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7.确定变更价款

27.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7.2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7.3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7.4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一部分 竣工验收

28.竣工验收

2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以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项目施工方案及整体调试和验收计划、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为依据验收。

28.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8.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8.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28.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6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8.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条28.1款至28.5款办理。

28.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8.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8.9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后,发包方不得因其他经济纠纷拒绝付款给承包人。

29.质量保修

29.1 本工程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设备或子系统按厂方提供的保修条款执行,合同另附部分原厂家质保和售后服务说明。

29.2 保修责任范围:凡属于承包方施工及承包方负责的器材质量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属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承包方免费维修。

第十二部分 违约、索赔和争议

30.违约

30.1 发包人(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本合同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付款条件及时付款给承包人工程款项,每拖延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给承包人利息。

30.2 承包人(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承包人不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竣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

3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1.索赔

31.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1.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7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1.2.3、31.2.4规定相同。

31.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上述31.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2.争议

32.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三部分 合同解除、生效与终止

33.合同解除

33.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 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止施工超过7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4 一方依据本条33.1、33.2、33.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3.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与终止

34.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4.2 除第十一部分第29款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4.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四部分 其他

3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5.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书

2)图纸

3)投标书(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

5)工程质量保修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5.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协议书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6.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6.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6.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法》。

36.3 适用标准、规范

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修订稿)、《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通用布线国际标准》、《商用建筑布线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及地方现行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2)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前。

3)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图纸

37.1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供一套最终版电子版建筑平面图,承包人在开工前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供两套图纸。发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协议书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7.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37.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38.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方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智能锁工程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甲方的要求和保卫防范的实际需要,甲方拟在 安装 系统,委托乙方负责设计、安装、调试和施工。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期限: 年 月 日之前进场布线施工,工程完工时间 年 月 日。如因甲方原因拖延工期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影响甲方,由乙方负责。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施工完毕经 验收,方能交付使用。

2、整个工程设备乙方必须按设计方案提供的设备型号要求提供,如确需改动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施工人员要与甲方密切配合,不得损坏原有装修格局和线路,确需变动,应事先征求甲方同意,并负责复原,如损坏,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负责甲方人员的操作培训工作。

5、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之日开始),在保修期内除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外,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不收任何费用,终身跟踪服务,服务保修期满后只收工本费。

6、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需要更换设备,重新安装调试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配合乙方施工,派出 为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协调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进场设备由甲方提供放置场所。

3、工程进行中,甲方如需要更改方案,更换设备,甲方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通知,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5、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通知书的一周之内,应派人组织验收,如一周之内甲方没提出异议,乙方可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6、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如甲方无故拖欠工程款,甲方每天按照实际拖欠工程款的1%。承担罚金,经乙方多次催收货款,甲方仍无迟延付款,乙方有权将产品撤回,并拒退预付款。

三、付款方式

1、整个智能化系统工程经甲乙双方确定合同总价为

(¥: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款到乙方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工程余款即¥: 元。

四、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5%,并赔偿对方损失。

五、补充条款:设备清单附后作为验收标准。

六、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湖南普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智能锁工程合同篇6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及工程建设单位的权益,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儋州松涛花园5#、6#楼

(二) 工程地点:儋州市解放北路49号

第二条 承发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工期

按甲方的施工进度安排组织施工,工期配合整体工程要求。本工程按国家有关规范组织验收,甲方总体验收合格日为本工程确定的竣工日期。在履行过程中,根据设计变更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顺延工期。

第四条 承包方式和付款方式

a) 承包方式

本工程由乙方包人工、(指除了管、槽、线缆、设备之外的任何工程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测试、包验收、之方式施工,本工程按总价人民币: (¥00000.00元) 包干施工。该包干造价是指按本合同所附设计图纸包干。该合同总价包括完成合同内容所需的一切人工、机械、施工用水用电、管理费用、利润,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

b) 付款方式(现金的方式支付)

乙方进场施工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30%,人民币元,竣工验收结算完毕之日起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工程总额的90%,余额10%为质保金,竣工验收三个月后7天内付清余额。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1、 甲方负责提供管、槽、线缆、设备、机柜等主材;乙方负责施工所需的全部附材、人工、机械(所有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于两年内所审定的合格证或测试报告)。

2、 乙方应自行负责工人食宿,以及所有领用材料、机械、半成品的保管存放。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节约材料、避免浪费,若材料用量超过国家规范及定额规定的损耗量,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

3、 甲方所有材料或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后,由乙方负责进行搬运到仓库进行保管。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并符合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标准规范。

(二) 施工中如甲方发现工程上存在问题时,经双方确认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24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 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检查,经双方鉴定,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进行修复;属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由甲方负责。如遇紧急情况,立在4小时内到场抢修。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的责任

1、 协调与业主、设计、一切对外关系。

2、 实施施工全过程管理。委派质安员现场管理,负责对工程进行隐蔽、中间验收、工序交接验收和竣工验收。包括对乙方的质量、进度、现场施工文明等的监控和处罚。

3、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给乙方。

(二) 乙方的责任

1、委托施工员现场管理,负责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完工。

2、负责材料的原始资料收集,即使和甲方项目部做好工程的隐蔽、中间验收、工序交接验收和竣工验收。

3、施工中发现设计、技术交底错误和交叉作业不合理时,应即使通知甲方。不按图施工和不按技术交底 施工或野蛮施工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严禁违章作业,落实防火措施,严禁在施工区域和仓库内动火、违章用电。确保现场文明施工、文明卫生,当天施工完的区域立即进行垃圾清理。确保承包人员遵章守纪和治保安全。对项目部发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必须限期整改。在合同期间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按《建设施工合同》规定均由乙方负责。

5、施工中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材料、器材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损坏甲方的半成品、成品给予甲方赔偿。

6、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且是合格产品,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7、乙方对外必须以甲方的施工人员的身份出现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和业主、设计、土建、装修等发生直接关系。

8、安装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的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本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清理及外运施工所产生的的垃圾,一切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应于接到甲方退场通知后3天内退场。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交工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国家颁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二)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3天,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验七天内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如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补建或返修后再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最后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九条 其他约定条款

(一)乙方必须有足够的施工技术力量和有一定的素质的施工人员确保完成施工任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乙方没有足够能力完成该工程项目,有权中止合同。同时乙方必须对已完成工程量的质量负责。

(二)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现场施工管理工程师的管理,遵守甲方制订的工地管理条例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各项规定,违反者甲方有权处以罚款,直至逐出工地。

(四)乙方承担的施工单项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保证进度、保证质量完成。否则,甲方现场施工监理有权依据有关条例处罚。

(五)乙方承担的各项分项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对于不能按期完工的分项工程,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增加施工人员,延长作业时间,直至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乙方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作业操作规范,发生一切安全事故,自己负责承担,严防一切偷盗、打架等情况发生,如有发生,甲方有权将当事人逐出工地并向乙方追究由其发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甲方应及时提供必要的现场施工条件,以确保施工进度。

(八)施工前乙方应与甲方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安全交底,并有书面记录。

(九)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本合同额10%的违约金。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严禁承包方将承包的工程转给第三方,一旦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定后如发现乙方无能力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本合同签订后即行生效。需要增补的,可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工程完工后后天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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