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篇大论的申请书是没有价值的,因为过长的文字让人找不到重点,写申请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以下是好文笔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不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不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9年10月x日生,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西尧头村36号。 电话:0000000-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66年10月x日生, 住址:周至县富仁乡xx村xx组,
电话:000000000
申请事项:
1、对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进行鉴定;
2、对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在维修期间申请人租用同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30日6时许,被告xxx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东风牌自卸车)沿富仁乡建兴村五组生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渭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xxx驾驶的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申请人李xx)相撞,致xxx及乘坐人xxx受伤,车辆受损。
20xx年x月xx日,周至县公安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公交认定
?20xx】第0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认定“xxx驾驶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xxx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客货混装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造成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基本报废。
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其车辆各项经济损失金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望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2日
不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权威鉴定机构:司法部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就证据《证明》上加盖的印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拆迁业务专用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理由: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纠纷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20xx年4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却将申请人提交的此份证据《情况说明》更换成一份20xx年9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被更换后的《证明》上所盖的印章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中所盖的印章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且,经过申请人的调查,真正的印章持有人是不可能会出具类似被更换后的《证明》类的文件,因此,申请人认为此份证明是被申请人通过伪造印章而制作的一份虚假文件,并通过非法手段将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更换成其伪造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是《情况说明》,而并非《证明》,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情况,系有人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此司法鉴定结论,对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实、提起再审至关重要,故恳请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做出司法鉴定,确定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不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篇3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三二○一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三二○一医院治疗,但三二○一医院将被害人肖某某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三二○一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三二○一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吴朝俊、王娟,汉中市公安局法医吕有信,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肖某某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肖某某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二○○四年八月,三二○一医院与被害人肖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三二○一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肖某某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⒈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⒉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⒊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肖某某在送往三二○一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三二○一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 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不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xxx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xx医院治疗,但xxxx医院将被害人xxx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xx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xxx、xxx,汉中市公安局法医xxx,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xxx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xxx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xx年八月,xxxx医院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xxx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xxx在送往xx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xxx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不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篇5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 1年9月22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号。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后续治疗费重新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xx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 构成九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评估为一万元。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伤残鉴定时,内固定尚未取出,治疗并未终结,伤情亦未完全稳定,且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亦非人民法院指定,而且评估的后续治疗费用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二〇xx年一月三日
不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篇6
申请人: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物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副经理) 王##(张家口市###物业公司副经理)
牛#住房卫生间漏水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你院委托张家口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牛##房屋卫生间漏水原因、房屋裂缝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部分原因与事实的发生不存在直接联系;且部分鉴定结论不负责任,,采用“不排除”之类文字,妄加做出结论,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 鉴定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中第1条“卫生间顶板渗漏原因分析”中的第三条“下水管道周边楼板上部防水层局部失效”,该鉴定书并未对防水层为何失效做出结论。而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都是合格产品,接受相关建设部门的监督,在房屋交付业主前,全部做过卫生间闭水试验,确认防水有效。我公司认为,造成防水失效的原因对该案影响较大,应做重新鉴定。
2. 鉴定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第2条中“北卧室墙体裂缝原因分析”中,“不排除因建筑物地基局部产生不均匀沉降而导致墙体产生裂缝的可能性”这一说法缺乏事实依据,纯属臆测,不该做为鉴定书中出现的内容,且有可能对我公司声誉造成影响。因此,申请对裂缝原因作出合理有据的鉴定。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物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副经理)
王##(张家口市###物业公司副经理)
20xx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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