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全的申请书推荐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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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写好申请书,我们的诉求才能得到领导的批准,在申请书的写作上,一定要做到实事求是,以下是好文笔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续保全的申请书推荐7篇,供大家参考。

续保全的申请书推荐7篇

续保全的申请书篇1

申请人:谷红权,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新蔡县佛阁寺镇梅湾村委谷庄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101165432。

委托代理人:陈洪翔,男,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中金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xx宝安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西路东龙兴科技园2#厂房一楼(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72977519。

法定代表人:高军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延长(20xx)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封期限。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贵院正在审理。20xx年2月16日,贵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xx)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本案尚未审结,一旦解除查封,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以防止被申请人在查封冻结期满后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办理。

此致

xx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谷红权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续保全的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x,住所: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住所: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

申请请求

一、对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车牌号:xxxxx,价xxxxxxxxxx元)进行查封或扣押。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xxxxxxxxxx年月日,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车牌号码为xxxxxxxxxx的xxxxxxxxxx车辆与xxxxxxxxxx在xxxxxxxxxxxxx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xxxxxxxxxxxxxxx后果,为不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和使案件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车牌号:xxxxx现扣押在xxxxxxxxxxxxxxx)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将提供xxxxxxxxxxxxxxxxxxxx为担保,如申请人有错误,申请人愿意依法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不当所遭受的损失。

此致

xxxxx市x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xxxxx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续保全的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1948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79栋101号,联系电话:1368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44032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29栋401号,联系电话:13975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4302021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立即查封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的银行账号,冻结其账户的存款。

2、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的“湘生汽车用品商行”店内的商品和财物。

3、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的仓库,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xx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人拟就这一专利侵权纠纷向贵院起诉,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人藐视国家法律,视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庭审调解时,被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内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店铺,“湘生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的商品和财物;查封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被申请人的仑库;冻结建设银行卡号:6222802920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的账户资金;冻结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090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的账户资金;冻结交通银行卡号:6222600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的账户资金。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为担保。

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此致

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20xx年11月9日

续保全的申请书篇4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

委托代理人:xxx工作单位:xxxx

贵院xxx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xxx(财产);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与保全财产等价值的货币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敬礼!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字或盖章)

x年x月x日

续保全的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x,男,xxxxxx生,汉,身份证号:xxxxxx

住址:惠州市xxxxxx号

电话:xxxx

被申请人:惠州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惠州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xxxxxx号房的房屋一套,禁止该房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备案、办理产权、转让等确权或变更行为。该房屋未备案,未办产权证,所属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号:惠市房预许(20xx)xxx号,开发企业:惠州市x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诉讼主张的价值x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转让位于惠州市xxxxxx房的房屋,约定被申请人提供xxxxxx户型供申请人回迁。经了解,新建成的位于惠州市xxxxxx房只剩下第xxx层未售出,现申请人为了保障能按协议实现权利,特提请贵院对该房屋作出保全。

此致

惠州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续保全的申请书篇6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续保全的申请书篇7

申请人: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发(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5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

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xx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5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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