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培训心得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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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生活中需要写心得的机会已经越来越多了,认真写好心得是可以提升我们的思想觉悟和写作水平的,好文笔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实习律师培训心得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6篇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篇1

说点题外的话,前几天因为关注房地产方面信息,就临时写了两篇和房产有关的文章,“购房补贴显表面,实为商家搞推销”,“退房?是门也没有的事?”。我博客中有。再加上这几天又要找份谋生的事做,还要去面试。也就耽搁了几天。今天熬夜算是把第三部分整理出来了。

也不知道像我这样的哪个律师能要我,让我给他做个助理。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三个依据”的一点认识

记得在培训的时候有两位律师都提到了王胜俊提出的“三个依据”,还都认为老王不应这样讲,我周围的学员,也大都这样认为的。其实在网上刚见老王的这些话时,我也挺惊讶的,也认为人家挺没水平的,后来想想兴许人家讲的有些道理。后来再想想人家讲的何止是有些道理。现就把我的所思,所想写出来。你可以不同意我所写的观点,但你不能不让我说话,学术争鸣吗?我还是那句老话,一家之言,写的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20xx年4月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来到珠海法院视察。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会谈中,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王胜俊特别解释,“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翻言论一经媒体报道,一时间法律界人士哗然,认为历史专业出身的老王根本就是在胡说八道,连最起码的法律知识都没有。认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就只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看老王有可能是法律没学好,可法律界人士应该是政治没学好,不懂得辩证法,只学到了法律的皮毛,没学到法律的精髓。

在封建社会里,是朕即法律,也就是所谓的金科玉律了,而到了近代的民主法治社会则民意就是法律,法律就是民意的诉求和表达。法律符合民意了就执行之,不符合民意了就修改之。法律符合了民意,也就整体上符合了人民大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到了近代的民主法治社会,法律不在是单单靠几个法学家研究出来的,而是有人民大众表决出来的。象古罗马那样直接把法学家的著作当作是法律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而这却恰恰是我们法学界的有些法学家梦寐以求的事,他们就是想把法律变成他们的几家之言,而不考虑民众的诉求,为了法律而法律。所以人家老王一讲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不是他们的感觉,他们就哗然了,就愤怒了。为何?他们的梦想要破灭了吗。老想把自己凌驾于他人之上,想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制度的设计者,社会的领跑者,可惜啊,晚生了几百年,社会不给他们机会了。

在我看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这里讲的事实是所谓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也就不是真正的事实,是那些可以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或者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哪怕这个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根本它就不存在,两者也可以被统称为“被证实的被相信为真的事实”。这里讲的法律,也不见得就那么的公正,公平,合理,其中当然也含所谓的恶法如代表部门特殊利益、代表行业特殊利益、代表地方利益的法。可什么又是客观事实呢?其实压根的就没有什么客观事实,所谓客观事实也就是我们谁也不知道的那个事实,也就只是理论上的,在我们观念中的、头脑中认为的那个事实,可它又是的的确确客观存在的。

将“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解读为法律事实,或者将恶法作为审判准绳,就会出现很多的弊端,就会付出一些代价,而这些又是我们不想和不愿看到的。例如我们可以利用法律规则上的漏洞,人为的制造、设计所谓的法律事实,或者是以程序正义为幌子,来逃避法律上的制裁。如刘涌案。或坚持恶法亦法,利用所谓的恶法,是本不该受法律惩罚的人,遭受法律上的惩罚(如孙志刚案)等等。特别是在南京出现的那个徐老太案,要是严格的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就应当判好人彭宇赔偿,可这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所以我就一直就认为在南京徐老太案中最冤枉的其实是法官,因为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依据法庭上认定的所谓“事实”,当时的法官就应该判你彭宇赔钱,还判的是有法可依,无懈可击。我们单单就法律层面来讲,判决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可我们的社会公众都反对,为什么呢?

相对而言,老王的三个依据只是作为法官审理死刑案件的一个参考,只是是作为一定的政策性的考量,充其量也只是个指导意见,只能算是对上述原则的一个有益补充,毕竟还没上升为法律?人家刚出台个指导性意见就闹得不可开交。那要是我们国家也实行判例法,让法官有创设法律的权利,或者是也实行陪审团制度,把犯人有罪无罪,罪重或是罪轻让不懂法和程序的普通百姓来做决定,大家岂不认为更加的荒唐可笑。要真到那时又该如何?

为什么非得把法律看成是一成不变的,冷冰冰的东西呢?既然是一成不变的,那你还天天的修来修去的干嘛。法律还不就是天天的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时刻在做自我调整的吗?在我们中国,长期以来,人们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似乎永远比不上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渴望。这就是我们的国情,当我们在不断引进西方的程序法学派的观点,强调程序正义的时候,是否应当充分的考虑到我们的国情呢?

在我看来,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所谓陪审团制度从实质上讲,搞得就是人民满意不满意,跟着人民的感觉走,不是吗?人家几个陪审员在法庭上一举手,一表决案件有罪无罪,罪大罪小就这样定了。用我们的话讲就是人民代表代表着人们,为了人民。我看人家陪审员就是在法庭上代表人民的。他们的决定也就是人民的决定,他们满意不满意,也就是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了。人民满意不满意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刑事审判中应该是占第一位的,也是他们首先重点考虑的问题。不是吗?就是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法律规定为其次的模式,来审理案件的,且每个案件都是个案的审理。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的陪审团组成人员就是代表所谓的民意的。陪审团的成员都是普通百姓,他们不比专业的法官懂法和程序!但陪审团制度既是法与情的一种平衡,也是民意对法官们殉私枉法的一种制衡和自我修正机制,更是民意大于法的一种体现――当一种法不能体现民意的时候,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就尊重民意,陪审团制度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各种案件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合情合理的判决,使正义得到伸张,既避免了来回修改法律的麻烦和不及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我国恰恰没有这种制衡和修正机制,所以在我国就老是出现法官们殉私枉法和不公引起的恶性案件。”(引自一网友)南京徐老太案、许霆案,刘涌案就体现了法律规定和人民满意不满意的价值冲突。

不是天天讲民主法治就是好吗,那你也学着点啊。人家老王不就提了点看法吗,你就哗然了,可人家提的观点实质上讲不就是你们天天在争取的陪审团制度吗?我就不明白你们个个都哗然个啥。

可这老王为什么要这样说,而老王这样说后,为什么法律界人士会哗然呢?这就涉及到法院和法律界人士对法律案件本身的关注点不同的问题。法院注重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看重的是一个判决的社会效果如何。这也是我将要谈的下一个问题。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篇2

在即将成为一名正式的人民共和国律师前夕,我非常荣幸地参加了苏州市司法局在常熟市委举办的“苏州市律师班”,听取了省和苏州市司法厅律管处关于律师执业的、毛勤勇律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邵明律师关于办理民事案件经验的讲座以及朱伟律师关于处理非诉讼事务相关问题的讲座,并赴苏州市国主义基地———沙家浜接受了革命传统和实习律师宣誓仪式。两天虽短,但三位知名律师的讲座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使我不仅从执业理念上,而且从能力上都得到了一次极为难得的洗涤和飞跃。现将本人在该次培训中的一些心得简要如下。

从内心深处将,我认为有一颗是一名合格律师的立业之本。对于一名刚刚执业的律师而言,知名度不高,业务能力有限,只能接一些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所接触的当事人也往往是底层的普通群众。他们不高,拮据,但又常常发生一些工伤、交通、医疗事故。但他们遭遇不幸时,没有什么人可以他们,而只能用有限的钱聘请律师为他们伸张正义。试想,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他们的事项不够尽心尽力,不要说做一名律师了,就是一个卖菜的大嫂也比自己强。所以我觉得,做一个律师首先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一个有同情心的人,一个负责的人。

人活在世上,就那么几十年,无论是锦帽貂裘,还是衣衫褴褛,都少不了一死。所以关键是生活的质量。什么样的生活是有质量的生活呢?我觉得应该是的生活。快乐从哪里来?泡吧能带来快乐吗?大吃大喝能带来快乐吗?其实那些根本不叫快乐,只是暂时地忘却,一旦一静下来了,就会特别的孤独。但是,如果你去帮助别人,如果你让别人得到快乐,你从中所得到的快乐将是深层次的,更有持久的。在的道上,每个人都在黑暗中摸索,当你握住别人的手,别人也会握住你的心,这样彼此都能得到。所以,我更应该那些接受我帮助的人,因为正是他们让我得到了快乐。

我的床头一直放着一本圣经和一本诗,虽然我不经常看,但是看到他们,我的心里就十分宁静。我有时候也去教堂,听唱诗班唱着好听的歌,也跟着主唱放开嗓子,歌颂生活。感谢造物主赐予我们一颗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心,也谢谢他赐予我们的每一个和每一个平静的。

在那里我知道只有爱是快乐的渊泉。要爱自己的家人,爱自己的,爱每一个你的或不认识的人。但你带着这样的心情去见当事人的时候,就不是问题了,热情也不是问题了,甚至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也不重要了。因为你尊重他,你已经把他的事情当成你自己的事情。

老百姓找律师,表面上是请求你帮助他得到某些东西,实际上是因为受到了伤害而希望得到弥补。但你用爱的尊重的心去对待他们的时候,他们已经接受你了。也许你会问,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你可以有上面所说的那种态度,但在纯经济的纠纷中也有这种必要吗?回答是肯定的。

经济学上有个名词叫做“为了最大多数人的”,衡量一个事情的好坏往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如果这个标准成立的话,那么一个自由的经济体是必要的。在这个经济体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自由地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别人的劳动。这就是经济的基础,它拒绝欺骗,拒绝暴力,拒绝一切妨碍自由的行为和阻力。从这个意义讲,你维护了经济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已经包括了公平),你就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爱虽然不明显,确实深刻而持久的。同样,在处理非诉讼事务中同样如此。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篇3

世上没有善人和恶人,只是在寻找平衡点时,迷失了方向。使他在恶的一端或善的一端找不到归路。基于这个已经为世界80%以上的国家作为基础课程的理论,我如果作为律师的话,一定会全力为当事人打拼,给他一条自新之路,一次再次寻找到平衡点的机会。而跟着江律师去咨询才叫有意思。这是一个房地产纠纷的案子,他先和当事人打包票说案子一定能圆满解决,然后就带着我去有关单位咨询这样的案子按照规定会怎么处理。原来他自己都没搞清楚啊,我恍然大悟。而民事纠纷,基本就像是两个商人在谈生意,互相商量价格,最后达成默契,而法官则像个中介,在一旁默不做声。刑事诉讼是最让人有所感悟的,这和案件聚焦、东方110里的世界真的不太一样。 电视里的真的有些理想化,像是给民众看的东西。而真实的庭审,让人不由对被告有所同情。法庭,应该算是社会丑恶面的一部分吧,因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对社会没有贡献的那类人。看着他们的哭诉,灵魂不禁得到了净化,但学习法律的人,似乎应该把感情因素完全抛开呢,法不容情啊!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我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如今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谁还会有闲情去咖啡馆稍作休憩呢?谁还会去眷恋路边的美景呢?

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正确认识到了哪些东西是我所缺乏的,哪些东西是我要重点学习的。这次的实习工作成了我学习的指路针。来年的寒假,我还会找一份实习工作,因为知识就是通过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实践得来的,相互促进,相互依存。

以上就是我对这次的实习工作的总结。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篇4

我叫李锐源,是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实习律师。20xx年,我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20xx年8月至20xx年8月,我开始了在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活,我的指导老师是潘昌友律师。在指导老师的悉心指点下,我参与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十余件,开展了法律文书、代书等诉讼业务。经过一年的实习,使我基本掌握了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较为完整的了解了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要求,同时,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河法治环境中律师所面临的风险有了一定了解。

更进一步的认识来之于本期的学习培训。从20xx年3月20日至4月29日,我全程参加了由云南省律协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培训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3月20日至4月20日的网上听课培训,这一部分我按时听课,超课时完成听课任务,总共听课时间达79小时,同时,我也通过了全部23门课程的考试。我的听课比较认真,有笔记,有心得,还对课程讲义和视频课件进行下载保存,以便今后适时学习领会,培训的另一个部分是4月28日、29日的集中培训,我全程听了纳麒老师、马军老师、苏建明老师的精彩演讲,听课中做到了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积极记录思考,在学习中也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通过一个多月的培训,结合以往的实习经验,我的体会是要想做好一名律师,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是对法律的信仰,这是我们赖以生存并孜孜不倦追求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支柱;

第二是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坚守,这是我们得以立业、立信、走好路的基本准则。

众所周知,我们正面临一个社会大转型的时代。旧的观念被迅速解放,新的观念尚不成熟,全社会都缺乏统一的普世价值观的指导、约束。如果说80年代人人提倡助人为乐、讲奉献,那么30年后的今天,社会已经滑向看救济功利主义泛滥成灾的地步,为了获得超常的收入,人们不惜践踏公平正义。于是法律职业人中出现法官受贿、律师行贿的丑恶现象,年轻律师把搞好与法官的不正当关系为必修课。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严,把法治的环境和水源给污染了。他们获得的只不过是眼前的利益,失去的却是广大人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并最终会危及法律职业人的生存环境。对此,许身健老师、钱列阳老师、马军老师都语重心长而又严肃认真的指出过。

江流滚滚,泥沙俱下。做一个什么样的律师,是首先应该明确的问题,面对"潜规则"肆虐的执业环境,年轻人该怎样"突围",也并非找不到答案,那就是坚定自己的信念,坚守自己的底线。信仰,一个多么神圣而又被时代遗忘,被众多人抛弃的词语。然而,信仰却牢固主宰着社会、国家、和民族发展的轴心,没有信仰,什么法治,什么和谐进步俱为空谈。哲学家指出,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构建真正的法律国家。被人们纷纷仿效的美国。之所以立国200多年而不乱,总体得益于这个多种族、多民族过度从上到下的对法律的信仰。公民请律师,是因为相信法律是公平的,而不是靠人情、靠拉熟人关系驱动裁判的。反过来,如果一名律师放弃了信仰,就会沦为金钱的奴隶,就会放弃学习、放弃思考、急功近利,最终突破底线成为李庄之流。因此,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特定的责任,遵守法律,牢固的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并持之以恒地终身学习,不断的提高思想境界,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有责任感的律师。

我认为,恪守职业道德的执业纪律与坚定法律信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很难说一个对法律毫无情感、视法律为牟利工具的人会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一个对法律有感情、愿意为国家的法治进程贡献毕生精力的人,一定是一个敢说敢做,同时又是模范的遵守法律、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的人。那我们应该怎样恪守道德和纪律呢?翻开法律汇编,有关律师道德、纪律的规范何止百条?但归根结底,不过是告诉我们去做一个老实人,做一个踏实做事,诚恳做人的人。

然而,老实人会不会吃亏?我认为律师得到业界认可尊重的途径有一条学习。学习法学经典,让你的观点去折服法官吧;

学习历史上那些法治沃土上耕耘毕生的人吧,他们的精神会带来战胜困惑的力量;

总之,不断学习,让自己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学者,让你的职业品格和专业水平成为你安身立命的根本。同时,你有了信仰,就会持续的思考律师对于社会的责任。有责任感、使命感是永远不会孤独、失落和卑微的人。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我愿以此为起点,为了自己的信仰,前进。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篇5

今年春节过后我到常鸿所实习,三月取得北京律协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成为一名首都实习律师。经过半年多的实习,深感陷入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不能全面系统地了解广泛的律师业务,也不能静下心来及时总结办案过程中的得失。

迷茫困惑之际,第二十九期北京市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培训在我学习生活了三年的法大研究生院开班了。经过一个月的资深律师培训授课、海淀法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庭审观摩,结合半年多的实习经历,我增强了对律师业的认识,受益颇多。

一、关于中国律师的历史。

自1912年9月16日民国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确立律师制度算起,今年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一百周年。如果将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零星律师制度和实践忽略不计,自1980年全国人大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算起,律师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真正确立和发展不过三十余年的时间。

作为新世纪的首都准律师,我深感律师制度创设不易,决心从现在和自身做起,珍惜律师声誉,爱护律师形象,为中国法治建设和律师业发展做好自己的工作。

二、关于律师职业形象。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工作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构成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个行业中,我们在同样的课堂上经过了法学本科以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共享同样的宪政信仰和法治理念,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从不同的角度致力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法官出庭必身着法袍手持法槌,检察官和公证员也属于国家机构从业人员,有着行业共同的制服,只有律师分布于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出庭是否穿着律师袍也并无强行性规定。在法庭上,律师的形象如何同庄严的国徽相映衬,同法庭的氛围相符合,在社会活动中,律师如何与社会其他职业的形象明显区分,这是我们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实践中,事务律师基本能做到统一穿着职业正装,这与事务律师将自身定位为高端服务业从业人员和事务律师一般在规模化、团队化、公司化管理的大型律所执业有关。而出庭律师,由于主要接触基层民众,平时生活中对律师的职业形象往往关注不够,以致出庭时着装较为随意,和法庭上的法官、检察官形成了鲜明对比,难免有损律师在委托人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对此,我认为,在工作时间,律师应当穿着职业正装,出庭时律师至少应当穿着职业正装,有条件的应当穿着律师袍出庭。

三、关于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实践中,委托人往往是通过亲友或之前客户介绍找到我们的,有的委托人是政府机构或大型企业,有的委托人则文化水平不高或情绪控制意思表达能力较弱。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很多基层民众一生中几乎没和律师打过交道,甚至没有见过一个律师,思想观念中却存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律师就是那个和法官混得熟帮当事人疏通关系的人”的愚昧观念,见到律师的第一句话往往是“你和法官熟吗?”同时,紧接着的第二句话则是“这官司能打赢吗?”

一些律师由于生计所迫或者商业逐利心理驱使,为了能签下合同揽到业务,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置之脑后,对潜在的委托人大肆吹嘘、大包大揽,不恰当地提高了委托人对律师的期望值,接下案子后发现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法律适用中存在重大障碍,不得不教唆委托人伪造证据材料,甚至对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严重破坏了律师在法官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我认为,作为中国社会中一个年轻的职业,律师应当在同潜在委托人进行业务洽谈时,引导公众对法律、司法和律师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帮助公众树立法治意识从而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如果律师一味迎合委托人,放弃法律立场和律师职业的专业性独立性定位,将会使越来越多的公众“信访”不“信法”。法律没有了权威和地位,一切靠金钱和权力说话,那么律师业以致法律职业也就迎来了灭顶之灾。

年初,我为北京市某区政府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做论证,当时申请人对多年前的一个“请示”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已经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我提出,“请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区政府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即可。当时区政府法制办刚刚来了一个分管行政复议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觉得承认当初受理错误面子上不好看,要求我改变论证意见。从专业角度反复思量,我对论证意见向法制办进行解释,顶住负责人的压力坚持自己的专业意见。后来,区法制办向北京市法制办进行了咨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

我坚持认为,律师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的底线是依法,如果违反法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那么他提供的不再是法律服务,他也就不再是律师了。通过听各位资深律师授课,我更加坚信,律师应当坚持在依法的前提下为委托人出具独立专业的法律意见。

四、关于律师与法官、仲裁员的关系。

资深律师们这样描述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那就是“君子之交淡如水”。我们从法学院毕业时,有的同学会去做法官,有的同学会去做律师。同窗学习四年以致七年、十年后,法学院毕业生会奔向法官、检察官、政府法务、企业法务、律师、公证员等不同的法律工作岗位。在不同的工作岗位做久了,难免会形成特定的思维习惯,比如检察官一般倾向于认为刑事被告人是有罪的。

在法庭上,法官是高高在上的,他端坐于等腰三角形的最高处,控辩双方的律师相向而坐,同时面向法官陈述自己的意见。控辩双方都希望自己的意见更多地为法官采纳,从而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同时巩固委托人与自己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那么,在日常生活和诉讼过程中,律师是否需要在法官面前低人一等,甚至请客送礼向法官行贿呢?

我认为,在法庭、仲裁庭中,控方律师、辩方律师和法官、仲裁员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只有控辩双方律师充分展示单方的证据、陈述单方的法律意见,才能为法官认定查明案件事实,并最终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提供参考。正所谓集思广益,法官承担着决策者的作用,双方律师就是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的谋士幕僚,三方分工合作的目标是,得出一个评判是非、赏善罚恶的公平结论。当然了,委托人难免存在趋利避害、讳疾忌医的情形,律师并不能保证委托人向自己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材料都是准确的、全面的,这就需要律师、法官睁大自己的眼睛,努力做出专业而独立的判断。

五、关于律师职业风险防范。

事实上,作为高风险的法律职业,律师是最重视职业风险防范的行业群体。律师的日常工作就是,帮助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委托人发现、防范、治理和应对法律风险。为此,律师给公众留下了不近人情、斤斤计较的职业形象。试想,如果购物不索要和保存发票,那么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问题,就缺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证据。如果商事交易不订立书面合同,不把条款拟订的周密完备,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争议,空口无凭如何能说清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理,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律师也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职业风险防范问题。

除了避免向委托人大包大揽,最后不能实现委托人意图,引发律协行业处分或司法局行政处罚外,我们需要做好同委托人的接谈笔录,把每一次同委托人就事实陈述、证据提交、风险提示进行沟通的情况记录在案,一方面是制作案卷检索备忘,另外可以明确律师为委托人所做的工作,完整呈现委托代理合同履行的状况和过程。

综上,一个月的集中培训,使我能够结合半年多的实习律师工作,总结得失,明确方向,非常感谢律协资深律师为即将入行的准律师阐明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展现和传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四大领域及法律顾问、合同、劳动法、著作权、商标、公司、房地产等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我相信,在律协、律所和资深律师的指导下,我会早日成为一名合格律师。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篇6

20xx年6月下旬,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我有幸参加了由河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20xx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培训班”,经过短暂而又充实的学习、培训,使自己对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也使自己对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有了更清晰的定位。相信;这次培训也许不是自己最幸福的时光,但必定是自己最怀念的一段时光!

在开班仪式上,河北省律师协会李益民会长首先从整体上给我们介绍了律师行业的现状,并提出律师队伍的“规模化、专业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李会长告诫我们作为实习律师,更应该守住底线,强化自己的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未来的航程上,最危险的并不是漩涡、暗礁、惊涛、骇浪,而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塞壬女妖,她用迷人的歌声诱惑那些无畏且高明的水手,最终导致过往船只触礁沉没,而船员则成为塞壬的腹中餐。

我们赶上了这个时代,我们也选择了律师这个职业。虽然培训的时间短暂,但这次培训却是自己律师执业道路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老子说:“九层之台,始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经过这次培训,自己会将学到的知识学以致用,并从当下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为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执业律师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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